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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5240116551681/2023-1100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开鲁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开政字〔2023〕27号
成文日期 2023-03-15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5240116551681/2023-1100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开鲁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开政字〔2023〕27号
成文日期 2023-03-15
公文时效 有效

开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鲁县工业项目带方案出让推行“拿地即开工”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3-15 10:55

信息来源:

开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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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3-15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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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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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政字〔2023〕27号

开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鲁县工业项目带方案出让推行“拿地即开工”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开鲁县工业项目带方案出让推行“拿地即开工”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3月15日


  

开鲁县工业项目带方案出让推行“拿地即开工”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落地投产,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推动实现“拿地即开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297号)、《通辽市自然资源局 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通辽市发改委 通辽市住建局 通辽市工信局关于印发<通辽市工业项目带方案出让推行“拿地即开工”实施方案(试行)>》(通自然资字〔2022〕12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推行工业项目用地带方案出让,通过审批流程再造和提前服务,进一步加快项目落地投产速度,实现带方案出让工业类项目“拿地即开工”,用最快的速度,让最好的项目获得最优的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二、工作内容

 结合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规定,由自然资源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拟定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审定,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的一部分。竞买人竞得土地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可同步申办《不动产权证》,自然资源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的审批方式。

 三、适用范围

 工业用地带方案出让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需要自愿申请,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公开出让的工业用地。

 四、实施流程

(一)申领用地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对于需要带方案出让的地块,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出具规划条件。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并安排专人协助土地竞得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据规划条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设计方案审定意见,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拟出让地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查通过后,将相关审查意见推送至住建部门,需修建人防工程的,由开发区管委会与招商企业沟通后,组织编制人防工程设计图纸,同步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消防等图纸,报送住建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四)组织实施土地出让

 县自然资源局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地块的产业发展类型等内容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制定土地出让方案,组织实施公开出让,待土地成交后,预审查意见自动转正式审查意见。

(五)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将工程立项用地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合并为立项规划施工许可阶段。竞得人凭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出让合同和项目的立项文件,申请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综合窗口受理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核发上述许可证照。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1个工作日内为企业颁发《不动产权证》。

(六)同步办理事项

 将市政公用服务联合报装、接入、市政建设类审批事项同步办理,同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承诺补齐。

五、工作要求

(一)工业用地带方案出让“拿地即开工”是加快推进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一项创新举措,也是提高审批效能,加强项目推进,扩大有效投资的重要举措。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服务,积极探索,以推进审批改革为契机,不断强化部门问全过程联动协同,及时总结经验,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并逐年推广工业项目采取带方案出让,实现“拿地即开工”。

(二)开发区管委会在组织编制设计方案时,应综合考虑项目特点和用地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设计深度,设计方案应最大限度地避免排他性。受让人取得土地后,应严格按挂牌出让时确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原则上不得调整设计方案。确需调整设计方案的,可在不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前提下向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不再调整土地出让合同。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现场建设与原方案不一致、承诺不兑现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采取整改等措施。若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建设,开发区管委会视其违约情况,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直至收回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方案》实施后,如与上级有关部门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