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字解读:《开鲁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县文物普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2-21 08:55:00
信息来源:
分享到:
文字解读:《开鲁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县文物普查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文物普查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文物事业立足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强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已开展过三次文物普查,第三次文物普查以后我县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点有151处,定级的有23处。距第三次文物普查已经过去16年,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不管从上级文物部门要求、还是更好的了解县域内文物情况、保护文物等方面出发,都需要开展第四次文物普查。可以说,第四次文物普查,是对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工作要求的认真贯彻、深入浅行、全面落实。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目的意义
一是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库,实现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二是做好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健全名录公布体系;三是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四是培养锻炼专业人员,提高文物保护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三、制定依据
1.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内政发〔2023〕26号)
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通政发〔2024〕27号)
四、主要内容
(一)普查时间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至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工作任务:建立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队伍,制定普查工作计划,按照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根据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组织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工作任务:以镇、场地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工作任务: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完成验收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县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适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县级的文物保护单位。
(二)普查范围
此次文物普查的范围是对我县境内已认定的151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三)普查组织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开鲁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全县文物普查实施方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和旅游局(文物 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四)普查内容
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五)普查要求
普查中将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解读人:吴琼, 职务:文旅局综合执法股股长, 联系方式:0475-6220566, 解读单位:开鲁县文化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