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5240116551681/2025-00277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林业 |
| 发布机构 | 开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开政办字〔2025〕6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5-2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5240116551681/2025-00277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 发布机构 | 开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开政办字〔2025〕6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5-27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时间:
2025-05-27 10:05
信息来源:
开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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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政办字〔2025〕6号
开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林地上林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林木资源管理,进一步规范非林地上林木采伐更新管理,确保全县林业资源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非林地认定标准
各管理主体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3]32号)文件要求确定的林地规划范围的八个标准确定林地范围,林地范围以外的林木按照非林地林木管理。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有关规定,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一)农田防护林
农田防护林是指为保护农田生态系统、改善农业生产环境而人工营造或保留的带状、网格状林木群落。主要功能为防风固沙、调节小气候、保持水土、生态屏障等。在2020年末国土三调地类为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现地符合农田防护林标准,按照农田防护林进行管理,由发包方所在地镇场库负责管理。执法查处认定由发包方所在地镇场和农牧局出具农田防护林认定依据。
(二)护堤护岸林
护堤护岸林是指沿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提坝和岸线种植的防护林带,主要功能为固土护坡、防洪减灾、改善生态,位于堤防两侧各距堤脚10米-50米的区域内(西辽河老哈河、西拉木伦河为10-50米、其他河流为10-30 米)。地类为水利用地,现地为带状、网格状林木。在2020年末国土三调一级地类为水域及水利涉及用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沟渠、沼泽地、水工建筑用地),现地符合护堤护岸林标准,按照护堤护岸林进行管理,由发包方负责管理。执法查处认定由发包方所在地镇场和水务局出具护堤护岸林认定依据。
(三)护路林
护路林是指专门种植在道路(如铁路、公路、高速公路等)两侧的防护林,主要用于保护道路安全、改善行车环境、减少自然灾害对道路的破坏,同时兼具生态与景观功能,位于公路用地范围内,即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小于1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带状、网格状林木。在2020年末国土三调一级地类为交通运输用地(农村道路、公路用地、城镇村道路现地),现地符合护路林标准,按照护路林进行管理,由发包方所在地镇场库负责管理。执法查处认定由发包方所在地镇场和交通运输局出具护路认定依据。
以上林木,按照“谁发包谁管理”的原则,由发包主体所在镇场(库)负责管理,其中护提护岸林涉及水利部门发包的,由水利部门自行管理。
二、规范采伐审批流程
以上林木采伐,农田防护林须经所在镇场(库)同意;护路林须经所在镇场(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护岸护堤林须经所在镇场(库)、水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县林草局代打非林地采伐证,不占用采伐限额。
三、强化执法监管力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的相关规定,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等非林地上的林木与未经林业部门许可擅自采伐森林一样,均破坏了国家林木管理制度。上述情形违反了林木采伐的相关法律法规,属于盗伐和滥伐林木罪规制范围。为进一步加强对非法采伐非林地上林木行为的打击力度,各镇场库及有关管理部门要落实好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地类告知。各镇场库按照上述地类认定标准,向承包户开展地类告知工作,消除主观故意不足隐患。
二是出具执法依据。涉及非法采伐非林地上林木案件的,由所在镇场库核实合同、位置、面积等信息,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认定林网林带性质,经双方同意后共同出具认定证明,作为案件查处依据。
此通知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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