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5-15 09: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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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是对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1950年,劳动部发布《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确定了我国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失业救济制度。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劳动制度,保障待业职工基本生活。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制度不断发展与完善。
(一)基本法律法规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60号)。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根据当地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一)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微信、支付宝、公众号等)、线下(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缴费窗口)渠道,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费,具体执行各省政策规定。
失业保险费收入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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