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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开鲁县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5-06-06 16:25

信息来源:

开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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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6-06 16: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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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治理水平,强化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出台《开鲁县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部署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能力。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强调“防灾减灾救灾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衡量执政党领导力、检验政府执行力、评判国家动员力、体现民族凝聚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制定《办法》旨在将重点单位防御气象灾害的制度具体化,着力补齐短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大力提升灾害防御应对能力,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举措,是党和政府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具体体现。

(二)贯彻落实上位法的需要。2024年5月1日,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开始实施,确立了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度,但对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的规定过于原则。该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做好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实际工作中,对重点单位的监管还存在部门职责不清、主体责任不明、防灾意识不强、防御措施不实、应急响应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急需明确部门职责,建立抓重点、抓关键、抓薄弱环节的工作机制,明确重点单位权利义务等,从而提高社会综合避灾救灾能力,最大限度减轻灾害带来的各项损失,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的需要。由于不同单位遭受气象灾害风险性以及应急管理脆弱性的差异,对重点单位进行分类分级管控,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法定职责,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有利于“以点带面”提高社会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最大程度减轻灾害带来的各类损失。

据统计,2024年开鲁县发生气象灾害3次,全县因灾导致1.17万人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0.6万公顷,总直接经济损失达0.56亿元。

近年来,开鲁县气象局在雷电灾害防御领域强化了重点单位管理,目前共确立53家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实行动态调整目录库制度,已全部纳入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化管理。确立雷电灾害防御领域重点单位管理制度以来,该领域未因雷电灾害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风险防控取得实效,这些实践中取得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应该通过立法加以固化。

截至目前,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二连浩特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2025年1月,兴安盟行署出台了《兴安盟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2024年7月,科左后旗出台了《科左后旗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后政办字〔2024〕80号)。   

二、本办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解决关于确定重点单位的问题。《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八条虽然确立了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制度,但是没有确定重点单位范围或标准,需要通过《办法》规定重点单位的范围、产生程序以及管理等内容。为科学划定重点单位,《办法》遵循国家标准《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GB/T 36742—2018)的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根据各领域单位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可能性、严重性及单位的重要性,明确了确定重点单位的因素(第六条)、范围(第七条)、名录确定程序(第八条)以及名录管理(第十一条)。

(二)解决关于明确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职权分工的问题。《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但是对于各部门的具体指导监督职责没有明确,因此需要各主管部门明确监督责任和指导内容。《办法》以《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为依据,纵向上,明确我县气象主管机构主要职责;横向上,确立我县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联合检查或者抽查等监管合作机制。

(三)解决关于强化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问题。《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强化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具体监督管理的内容,明确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巡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和维护保养、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档案等内容开展监督检查(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

(四)解决关于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重点单位的主体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是没有确立管理制度,没有建立重点单位责任体系,不利于重点单位具体履行主体义务。为加强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职责(第十四条)。《办法》还规定部分重点单位应当采取的主要防御措施(第十三条)、定期巡查、建立档案等要求(第十八条)。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分别是总则、重点单位的确定、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服务与监督、附则,合计二十二条。主要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定义解释、工作原则和分级权限等内容。明确了加强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开鲁县高质量发展的目的,解析了重点单位的含义;

(二)重点单位的确定。包括重点单位认定条件、应当认定重点单位的标准、重点单位名录库、重点单位名录调整等内容;

(三)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包括气象灾害风险防控、气象灾害防御责任、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职责、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内容、气象灾害预警接收与传播、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与防范措施、气象灾害防御档案管理等;

(四)服务与监督。包括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指导等;

(五)法律责任。明确违反本《办法》需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六)附则。主要明确解释权限和施行日期。

(解读人:李润飞  联系电话:13847549897  职务:开鲁县气象局局长    解读机构:开鲁县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