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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开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林地上林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5-05-27 11:10

信息来源:

开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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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1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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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非林地上林木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林地上林木管理工作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3]32号)法律法规,结合开鲁县实际,制定《开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林地上林木管理工作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非林地上林木管理,规范林木采伐、经营等行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资源。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开鲁县行政区域内非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经营、运输、加工以及林地保护管理等活动。非林地指国土“三调”2020年末数据库地类属性林地以外生长树木的土地。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有关规定,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二) 规范采伐管理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农田防护林须经所在镇场(库)同意;护路林须经所在镇场(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护岸护堤林须经所在镇场(库)、水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县林草局代打非林地采伐证,不占用采伐限额。

(三)强化执法监管。对未经许可擅自采伐、毁林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镇场、相关部门要按照地类认定标准,向承包户开展地类告知工作,消除主观故意不足隐患;涉及非法采伐非林地上林木案件的,由所在镇场(库)核实合同、位置、面积等信息,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认定林网林带性质,经双方同意后共同出具认定证明,作为案件查处依据。

(解读人:齐玉强;联系电话:0475-6212908;职务: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股负责人;解读机构: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