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7-24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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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操作指南的通知》文件要求,开鲁县为全区10个试点之一。为高效推动试点工作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现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本办法制定的目标是以同区域、同地、同价、同权、同责为导向宗旨,稳步加快健全城镇和农村统一的建设用地规范市场,逐步建立完善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流程。
二、相关定义
1.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商业、办公、工业等经营性用途(商品住宅除外),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三、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规定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
2.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住建局、农牧局、民政局、政数局、市生态环境局开鲁县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四、基本原则
1.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2.坚持规划引领和用途管制。3.坚持同地同价同权同责的管理制度。4.坚持做好权益分配及保护机制。
五、入市程序
入市范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量用地是指2009年以前已经形成并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建设用地和2022年12月31日前报批回来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条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二是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三是符合村庄规划;四是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五是符合国家和本地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具备开发条件;六是无违法用地行为。入市途径。1.直接入市。2.整治后入市。入市主体(出让人)。入市主体即出让人,是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受让人包括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入市方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入市程序。1.提出入市申请。2.入市地价评估。3.编制入市方案。4.入市方案核对。5.公开交易。6.签订合同和监管协议。7.不动产登记。
六、法律责任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交易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许可和土地登记手续,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许可手续。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解读人:张志强联系电话:0475-6212206 职务:开鲁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股股长 解读机构:开鲁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