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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开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7-25 11:05

信息来源:

开鲁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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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7-25 1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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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操作指南的通知》文件要求,开鲁县为全区10个试点之一。为高效推动试点工作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现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结合《开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和开鲁县实际,开鲁县自然资源局研究制定了《开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4.《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

5.《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

6.《梅州市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意见》;

7.《梅州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指引》;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章二十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1-4条),本章主要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含义、调节金含义、文件的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5-18条),本章明确征收对象为出让、出租以及再转让方,明确根据不同入市方式、不同用途的入市收入和再转让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和征收期限。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19-21条),本章明确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上缴县财政,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完善、农村环境整治、农村经济苦难群众的社保补助和特困救助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21-24条),明确单位、个人以及有关部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置方式和相关违法人员的处罚方式。

章附则(第25-26条),本章明确该管理办法的有效期等内容。

 四、释义

1.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2.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解读人:张志强联系电话:0475-6212206  职务:开鲁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股股长    解读机构:开鲁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