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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鲁县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9-29 09:05

信息来源:

开鲁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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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9-29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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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鲁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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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虑近年来群众许可申请需求,为更好的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构建安全、便民的销售网络,建立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升零售网点设置的安全性和合理性,现对全县烟花爆竹长期零售许可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许可时限。

    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烟花爆竹零售长期许可有效期最长年限为两年,到期重新申请经营许可。此烟花爆竹长期零售许可为有效期限超过三个月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不包括春节期间零售点和专柜销售。

二、布点规划。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零售店应符合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的原则。

三、许可条件。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相关要求

参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烟花爆竹零售店应满足选址、建筑、消防和电气、经营安全以下要求:

(一)选址要求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距离居民住宅应大于50米

4.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内;

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距电线垂直水平距离大于1.5倍杆高

7.零售场所的周边10米范围内无使用明火的设施,其周边5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8.零售场所要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9.烟花爆竹零售店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且不应大于200㎡。

(二)建筑要求

1.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砌体承重结构。

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 GB50016 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

3.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 180  mm 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 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4.经营场所使用多层建筑的,除经营场所外的其他房间必须闲置,不得用于居住、办公、仓储等任意用途。

5.安全出口应通畅。 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

6.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7.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m。

(三)消防和电气要求

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严禁有明火。

2.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4.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5.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6.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7.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区DIP22、IP54。

8.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 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四)经营安全要求

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仅允许零售符合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

2.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 不应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

3.不应在零售场所外30m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应在零售场所外80m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4.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5.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 , 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0m 。

6.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7.烟花爆竹存放应防水防潮。

五、许可流程。

(一)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在政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进行受理。受理时间为每周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具体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由窗口提供样本,并指导填写);

2.零售点及周围安全条件说明(由窗口提供样本,并指导填写);

3.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证明;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核查。申请受理后开鲁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零售点进行现场核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核查现场安全条件。

(三)发证。现场核查通过后开鲁县应急管理局将制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接到领取通知的申请人可在政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领取。

以上工作如有疑问请联系烟花爆竹长期零售许可相关工作联系人卜庆祥,联系电话0475-6214754。

开鲁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