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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鲁县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

2024-10-22 10:00

信息来源:

开鲁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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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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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鲁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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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文化、旅游工作方针政策和县委、政府相关决策部署,起草文化、旅游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文化旅游事业、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加强文化、旅游阵地意识形态安全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四)指导、协调、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旅游活动。指导重点文化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队伍建设和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和四季旅游。

(五)指导、管理全县文化艺术工作;管理、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推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生产和发展;组织、指导全县性重大艺术演出活动。指导并推动全县乌兰牧骑事业发展。

(六)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旅游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公共服务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深入实施文化、旅游惠民工程;指导、监督全县文化、旅游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并扶持民族地区文化旅游事业建设和发展;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制定文化、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负责文化旅游产品和纪念品开发。

(九)指导文化、旅游市场健康发展,对市场经营和文化旅游产品、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监管全县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负责文化、旅游行业人才开发和队伍建设,指导文化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定和实施相关职业资格制度和登记制度。

(十二)指导和管理文化、旅游交流合作与宣传推广工作,组织文化、旅游对外交流活动。

(十三)负责全县文物发掘、保护、管理、利用等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文化、旅游系统重大工程、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指导、协调全县文物安全、预防处置突发事件和保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