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5-28 14:40
信息来源:
开鲁县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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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股室: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落实好开鲁县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现制定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一、工作计划
结合本局监管工作实际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制定本部门2026年度抽查计划。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逐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按照《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规范》,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监管,为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二、抽查实施
(一)局机关各股室要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辖区内抽查工作做好安排,确保本年度抽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年度抽查计划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工作要依托协同监管平台按照抽查计划实施。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完成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协同监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
附件:1、开鲁县投资促进局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内部抽查工作计划
2、开鲁县投资促进局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开鲁县投资促进局
2026年5月13日
附件1
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内部抽查工作计划表
|
序号 |
责任部门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类型 |
抽查依据 |
是否委托专业机构、聘请专家学者等协助检查 |
抽查时间 |
抽查比例或数量 |
执法检查人员范围 |
|
1 |
开鲁县投资促进局 |
新车销售市场和新车经营主体 |
1.对汽车经销商在销售汽车时未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未签订销售合同,未如实开具销售发票的处罚 2.对汽车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时,未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未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的处罚 3.对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汽车经销商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新车销售市场和新车经营主体 |
定向
|
【部门规章】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发布)
|
否 |
2026年 3月-11月 |
5% |
内贸流通股 |
|
2 |
开鲁县投资促进局 |
成品油流通检查 |
1.成品油检查对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处罚 2.成品油对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和油库的处罚 3.成品油市场检查对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处罚 4.成品油市场检查对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处罚 5.成品油市场检查对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处罚 |
成品油流通领域经营主体
|
定向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否 |
2026年 3月-11月 |
10% |
内贸流通股 |
填表单位:开鲁县投资促进局 填表时间:2026年5月13日
附件2
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表
填表单位:开鲁县投资促进局 填表时间: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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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发起部门 |
参与部门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类型 |
抽查依据 |
是否委托专业机构、聘请专家学者等协助检查 |
抽查时间 |
抽查比例或数量 |
执法检查人员范围 |
|
1 |
开鲁县投资促进局 |
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新车销售市场检查 |
新车销售市场检查:检查企业备案情况、档案资料情况、明码标价情况、消费者投诉情况;档案资料情况;是否按规定纳入税务管理,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情况,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新车销售市场和新车经营主体 |
定向
|
【部门规章】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发布) |
否 |
2026年 3月-11月 |
5% |
内贸流通股、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2 |
开鲁县投资促进局 |
市场监管、税务部门 |
二手车市场检查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情况,诚信经营情况;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是否按规定纳入税务管理,是否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
定向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 年第 2 号) |
否 |
2026年 3月-11月 |
5% |
内贸流通股、市场监管、税务部门 |
|
3 |
开鲁县投资促进局 |
应急部门、消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成品油流通检查 |
检查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对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安全生产检查;环保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成品油流通领域经营企业
|
定向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否 |
2026年 3月-11月 |
3% |
内贸流通股、应急部门、消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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