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
2024-10-21 09:30
信息来源:
开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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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治区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流程及标准?
答:1、参保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只需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续保即可实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多条参保记录的,再办理账户合并即可。2、参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如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则直接在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存在跨经办机构参保记录的,需合并账户后再申领失业保险金。以上均只转关系,不转费用,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问:跨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流程及标准?
答:1、关于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跨省转移接续
(1)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需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3)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①、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②,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后,先终止正在领取的失业待遇)③,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4)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2、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计算方法及待遇发放标准
(1)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领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参保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2)转入地经办机构按照本统筹地区规定和标准,为参保失业人员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3)转出地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不足待遇支付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超出待遇支付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3、跨省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可依托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在线上进行。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在线上申请转移后,对符合条件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受理并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收到联系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对不符合条件的,会告知本人具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