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
标准目录
| 开鲁县交通运输局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 公开 | |||||||||||||
| 1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转发上级规 范性文件及 解读 |
政府信息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关联解读等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或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制发本级规 范性文件及 解读 |
√ | √ | |||||||||||||||||
| 转发上级政 策性文件及 解读 |
√ | √ | |||||||||||||||||
| 制发本级政 策性文件及 解读 |
√ | √ | |||||||||||||||||
| 其他文件 | √ | √ | |||||||||||||||||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 容,依申请公开申请方式、救济渠道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每年2月20日前及时更新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年度报告 |
年度工作总体情况说明,主动公开情况,行政权力履职情况、行政监管 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集中采购情况、公共服务能力等,依申请 公开申请及答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 、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其他需说明情况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每年1月31日前完成公开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流程或说明、申请方式、答复说明、救济 渠道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法定时限 | 法规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信息管理、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公众参与、决策预公开 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及时公开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2 | 基本职能 | 机构概况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分工及简介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每月检查、及时更新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3 | 依法行政 (非重点领 域行政权力 与公共服 务) |
行政许可 | 清单管理 | 事项名称、事项类型、事项依据、事项办理流程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或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法规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办事指南 | 申报材料清单、办理依据、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申报要求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调整 | 法规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办理过程信息 | 事项名称、事项办理部门、办理进展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依申请公开 | 法规股 | √ | √ | |||||||||||||
| 咨询监督 | 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长期公开 | 法规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结果信息 | 办理结果、办结时间、结果名称或形式、办理单位、其他结果产生信息 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法规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3 | 依法行政 (非重点领 域行政权力 与公共服 务) |
行政确认 | 清单管理 | 事项名称、事项类型、事项依据、事项办理流程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或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法规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办事指南 | 申报材料清单、办理依据、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申报要求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调整 | 法规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办理过程信息 | 事项名称、事项办理部门、办理进展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依申请公开 | 法规股 | √ | √ | |||||||||||||
| 咨询监督 | 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长期公开 | 法规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结果信息 | 办理结果、办结时间、结果名称或形式、办理单位、其他结果产生信息 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法规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行政监督检查 | 检查制度、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长期公开 | 法规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行政处罚 |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 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法规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行政强制 | 执行对象、执行依据、执行部门、执行时间、执行结果等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 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2020年)》《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法规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4 | 决策公开 | 规划、计划类 | 工作计划 | 全文公开(涉密信息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或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规划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决策预公开 | 意见征集、意见反馈等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规划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5 | 执行公开 | 总结、汇报类 | 阶段性工作 总结、汇报 |
全文公开(涉密信息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或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规划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专项工作总 结、汇报 |
√ | √ | |||||||||||||||||
| 年度工作总 结、汇报 |
√ | √ | |||||||||||||||||
| 政策落实 | 对上级或县本级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民生工程落实等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或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规划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6 | 财政资金 | 部门财政预决算 | 部门预算公开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 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 |
信息或变更起20日内 | 财会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 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 ” 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 |
√ | √ | ||||||||||||||||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 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 |
√ | √ | ||||||||||||||||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 ”经费支出表按“ 因公出国(境)费 ”“公务用车 购置及运行费 ”“公务接待费 ”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两个项目,并对 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 |
√ | √ | ||||||||||||||||
|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 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 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 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 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 |
√ | √ |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 |
√ | √ | ||||||||||||||||
| 专项资金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 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或变更起20日内 | 财会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7 | 热点回应 | 工作动态 | 实时工作信息全文、影像资料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新闻发布会 | 主发布单位、新闻发布词、热点问题及答复、影像资料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及时公开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重点、热点工作 宣传 |
工作相关文稿、影像资料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8 | 其他法定主 动公开内容 |
应急管理 | 突发公共事项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提案议案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 船舶船用产品认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 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 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七条:“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 申报初次检验……”第八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 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 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第十条:“进口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 构审查确认,并在投入营运前申报初次检验。进口旧渔业船舶,进口前还应当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出具的旧渔业船舶技术评定证书。”第十二条:“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国家渔 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第十四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第十六条:“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 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 |
|||||||||||||||||
| 客运站站级核定 | 行政确认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 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 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 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 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2.《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JT/T200-2004)第八条 ; ;一、二级车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 | |||||||||||||||||
|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 者加班车资质 | 行政确认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 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 | |||||||||||||||||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 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 | |||||||||||||||||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 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 公路上行驶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除农 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 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 |||||||||||||||||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 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 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 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 | |||||||||||||||||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 岸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在港口 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 | |||||||||||||||||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超过公 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 、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 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 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 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 | |||||||||||||||||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 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 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 | |||||||||||||||||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 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任何 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 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 | |||||||||||||||||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 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 | |||||||||||||||||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公路 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 | |||||||||||||||||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 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 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 | |||||||||||||||||
| 港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 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 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 | |||||||||||||||||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 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 | |||||||||||||||||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 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 | |||||||||||||||||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 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 | |||||||||||||||||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 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 | |||||||||||||||||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 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二 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 | |||||||||||||||||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 卸、过驳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在港 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 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 |||||||||||||||||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 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 目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 | |||||||||||||||||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 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 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 |||||||||||||||||
|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 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 十三条“……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 | |||||||||||||||||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 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 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 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 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 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 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 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 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 日交通部令第9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 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进行审查。港口 | |||||||||||||||||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公路 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 付使用。 | |||||||||||||||||
| 外国籍船舶进入或临时进 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 | 行政许可 |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和港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第十三条“需要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轮开放的港口避风或临时停泊的 船舶应向港务监督申请批准”; | |||||||||||||||||
|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 超重、超长、超高、超宽 、半潜物体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 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 | |||||||||||||||||
| 县内客运业户开业、增项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七条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 列技术要 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 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 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 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 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 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 4 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 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 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 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 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 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 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JT617)的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 号第九条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 |||||||||||||||||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 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 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 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 | |||||||||||||||||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修正)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二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 管理机构负责路政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设置和维护公路附属设施;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部委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交 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交工验收,并报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竣 工验收。 【部委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 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 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 |||||||||||||||||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 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九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 (四)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 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 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根据2017年3月1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 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2017年修正本)第九条船员经水 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 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 | |||||||||||||||||
|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 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 核发 | 行政许可 | 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 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2.【行政法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 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船舶污染事故的赔偿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 规定执行。但是,船舶载运的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赔偿限额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持久性油类物质,是指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 3.【部位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自2010年10月1 日起实施) 4.【部位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已于2010年7月9日经第6次部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 日起施行。 第九条 承担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互助性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我国境内注册或者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机构; (二)上一年度净基金超过1亿美元或每吨净基金超过3美元; (三)保险条款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我国批准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承担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依法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已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上一年度净资产超过7亿元人民币; (三)上一年度偿付能力超过100%; (四)保险条款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我国批准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从事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国家海事管理机 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以及其他合法开业证明等证明材料,境外互助性保 险机构还应当提交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证明材料;境外互助性保险机构所提供的营业 执照、注册登记证明以及其他合法开业证明为复印件的,应当经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 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上一年度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上一年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偿付能力(仅针对商业性保险机构); (四)上一年度承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总吨位; (五)上一年度承保的中国籍船舶名单; (六)上一年度所承保中国籍船舶的理赔情况; (七)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样本; (八)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业务的负责人、联系人以及联络方式;境外互助性保险机构还应当 提交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联系人以及联络方式;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背景材料。 5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八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向经国 | |||||||||||||||||
|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 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 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 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 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 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 |||||||||||||||||
|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 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 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 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 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 输部令第82号第6次修正)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 | |||||||||||||||||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 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 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 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部委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2 | |||||||||||||||||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 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 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 |||||||||||||||||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 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 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 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部委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 6号发布,2016年4月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修正)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 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 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 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 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 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
| 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年国务院令293号)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部委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版修订)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 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部委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2006年颁布实施)第八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 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九条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 |||||||||||||||||
| 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 的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 | 行政许可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港口设施的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 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 航道等重要航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 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 作。 3)【部委规章】《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 验收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交通运输 | |||||||||||||||||
| 船舶登记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 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 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f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 舶。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 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于2016年12月8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第四条 交 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登记管理工作。 | |||||||||||||||||
| 对船舶名称的核准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订)第十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 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 |||||||||||||||||
|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 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 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2.【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四条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 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的15 | |||||||||||||||||
| 1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 | ||||||||||||||||
| 2 | 对公路建设项目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 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 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 | ||||||||||||||||
| 3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
| 4 |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 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 | ||||||||||||||||
| 5 | 对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 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 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从事危及公路安 全的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 | ||||||||||||||||
| 6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 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 ||||||||||||||||
| 7 | 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 自超限行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 ||||||||||||||||
| 8 | 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 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 危及公路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 9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 畅通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 | ||||||||||||||||
| 10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 | ||||||||||||||||
| 11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 其他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 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 | ||||||||||||||||
| 12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 | ||||||||||||||||
| 13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 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 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 | ||||||||||||||||
| 14 | 对交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 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 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 | ||||||||||||||||
| 15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 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 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 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16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 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 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 | ||||||||||||||||
| 17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 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 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 | ||||||||||||||||
| 18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 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 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 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 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 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 19 | 对交通建设工程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 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 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 定》修正)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 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 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 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 ||||||||||||||||
| 20 | 对交通建设工程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 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 》修正)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 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 ||||||||||||||||
| 21 | 交通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财物或 者违反保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 修正)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 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
| 22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机关: 2000年1月1日)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 ||||||||||||||||
| 23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 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日期: 2000年1月1日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 | ||||||||||||||||
| 24 | 对交通建设工程中标人严重不按照与招标 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 修正)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 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 25 | 对交通建设工程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 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 修正) 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 | ||||||||||||||||
| 26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 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 27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13号,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 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 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的资格: | ||||||||||||||||
| 28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 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 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 29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 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 30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 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明 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 人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 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 31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 提出否决意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 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 32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 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 澄清、说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 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 33 | 建议修改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他不客观 、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13号,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 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 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的资格: | ||||||||||||||||
| 34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 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5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 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 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6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 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7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 标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13号,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 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
| 38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超过条例规定的比 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 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 | ||||||||||||||||
| 39 | 对交通建设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 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 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 ||||||||||||||||
| 40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 中标通知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 ||||||||||||||||
| 41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 标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 ||||||||||||||||
| 42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 ||||||||||||||||
| 43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 标人订立合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 ||||||||||||||||
| 44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 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 ||||||||||||||||
| 45 | 对交通建设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 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 | ||||||||||||||||
| 46 | 对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第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 | ||||||||||||||||
| 47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 | ||||||||||||||||
| 48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 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 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 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 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 监督管理。 | ||||||||||||||||
| 49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 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 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 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 监督管理。 | ||||||||||||||||
| 50 | 对交通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 51 | 对交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 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 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 52 | 对交通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 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 53 |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 未实行工程监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 54 | 对交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 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建议增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 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5 | 对交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 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 56 | 对交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 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 57 | 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 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 | ||||||||||||||||
| 58 | 对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 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 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 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 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
| 59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 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 ||||||||||||||||
| 60 | 对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61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 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 备,不按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 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 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依 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 ||||||||||||||||
| 62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 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 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 279号公布,2000年1月30日施行)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 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 | ||||||||||||||||
| 63 | 对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 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 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 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64 | 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 65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 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 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 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 66 | 对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 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 | ||||||||||||||||
| 67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 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2000年 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 ||||||||||||||||
| 68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 69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 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
| 70 |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 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 0 万元以上 3 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 71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 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 72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 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 73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 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 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 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 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 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74 |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 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 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 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 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75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 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 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 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 | ||||||||||||||||
| 76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 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 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 | ||||||||||||||||
| 77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道) 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7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 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 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 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五十七条 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 理机构行使。 建议增加【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 | ||||||||||||||||
| 78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 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 | ||||||||||||||||
| 79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 ||||||||||||||||
| 80 | 对交通建设工程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 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 81 | 对交通建设工程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 82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 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 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 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 建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
| 83 | 对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 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 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 | ||||||||||||||||
| 84 | 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 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 | ||||||||||||||||
| 85 | 对工程监理单位因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 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 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 | ||||||||||||||||
| 86 | 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 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 | ||||||||||||||||
| 87 | 对为交通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 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 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 | ||||||||||||||||
| 88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 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 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 ||||||||||||||||
| 89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 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 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 ||||||||||||||||
| 90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 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 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 ||||||||||||||||
| 91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 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 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 ||||||||||||||||
| 92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 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 | ||||||||||||||||
| 93 |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 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 ||||||||||||||||
| 94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 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 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 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 95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 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 ||||||||||||||||
| 96 | 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 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 ||||||||||||||||
| 97 |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 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 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 ||||||||||||||||
| 98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 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 | ||||||||||||||||
| 99 | 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 | ||||||||||||||||
| 100 | 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 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 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 | ||||||||||||||||
| 101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 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 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 | ||||||||||||||||
| 102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 | ||||||||||||||||
| 103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 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 | ||||||||||||||||
| 104 | 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者 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2004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者未备案的工程开放 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 ||||||||||||||||
| 105 | 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 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2004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 ||||||||||||||||
| 106 | 对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 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八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 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 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 | ||||||||||||||||
| 107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 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 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 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
| 108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 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 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
| 109 | 对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 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
| 110 | 对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 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 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 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
| 111 | 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 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 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 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 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 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 ||||||||||||||||
| 112 | 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 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 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 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 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 的; | ||||||||||||||||
| 113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 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 知承运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 ||||||||||||||||
| 114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 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 的; | ||||||||||||||||
| 115 | 对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 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 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 ||||||||||||||||
| 116 | 对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 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 ||||||||||||||||
| 117 |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 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 物托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 ||||||||||||||||
| 118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 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
| 119 | 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 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 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 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 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 ||||||||||||||||
| 120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 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 妨碍安全视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的; | ||||||||||||||||
| 121 |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 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 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 | ||||||||||||||||
| 122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 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 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 ||||||||||||||||
| 123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 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 ||||||||||||||||
| 124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125 | 对未经许可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 者使公路改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 、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 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 | ||||||||||||||||
| 126 | 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 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 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 | ||||||||||||||||
| 127 |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 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 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 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 ||||||||||||||||
| 128 | 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 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 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 ||||||||||||||||
| 129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 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 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 ||||||||||||||||
| 130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 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 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 | ||||||||||||||||
| 131 | 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 | ||||||||||||||||
| 132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 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政处 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 | ||||||||||||||||
| 133 |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 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 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 ||||||||||||||||
| 134 |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 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 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 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 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 ||||||||||||||||
| 135 | 对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 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 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 改线; | ||||||||||||||||
| 136 | 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 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 | ||||||||||||||||
| 137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 、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 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 | ||||||||||||||||
| 138 | 对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 管(道)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 | ||||||||||||||||
| 139 | 对利用跨越公路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 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
| 140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 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 妨碍安全视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 碍安全视距。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 | ||||||||||||||||
| 141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 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政处 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 | ||||||||||||||||
| 142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9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四十二条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 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 | ||||||||||||||||
| 143 | 对在公路建设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 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 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 | ||||||||||||||||
| 144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六十五条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 | ||||||||||||||||
| 145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
| 146 | 对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 超限检测秩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 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 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 ||||||||||||||||
| 147 | 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 | ||||||||||||||||
| 148 | 对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 路附属设施上利用桥涵、边沟筑坝蓄水、 设置闸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08年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 为: | ||||||||||||||||
| 149 | 对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 路附属设施上积肥、制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08年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 为: | ||||||||||||||||
| 150 | 对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 路附属设施上摆摊设点、 占道经营、乱停 乱放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08年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 为: | ||||||||||||||||
| 151 | 对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晾晒衣物、拉钢筋、 拴牲畜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08年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 为: | ||||||||||||||||
| 152 | 对损坏公路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08年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 | ||||||||||||||||
| 153 | 对货运机动车非法超限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10年修正本) 第三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公安、发展改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 生产监督、煤炭、监察等部门共同治理货运机动车非法超限运输行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下 | ||||||||||||||||
| 154 | 对未按照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平面交叉道口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10年修正本) 第三十一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标准,并修建自公路路面 边缘起不少于30米的沥青或者混凝土路面;影响公路排水畅通的应当修建相应的排水设施。 被许可人关闭平面交叉道口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按照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平面交叉道口的,由公路管 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重建,逾期不拆除也不重建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 | ||||||||||||||||
| 15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高速公路收费站、互通 区、服务区设置广告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15年本) 第三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互通区、服务区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 准,并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五十米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 划。 | ||||||||||||||||
| 156 | 对提供的服务设施不符合经营管理规范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15年本)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文明服务,公开服务内容 、标准、价格。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提供下列服务设施: (一)短暂休息、饮用水供应、停车场、无障碍设施、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二)加油、加气、充电、购物、餐饮以及汽车维修等经营性基础设施; (三)绿化、环保、照明、供暖、供水等功能性基础设施。 第四十四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连续服务;因故中断部分服务的,应当报高速 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并通过可变信息板等方式及时发布信息。 相邻两个服务区同时中断部分服务的,应当增加应急服务设施。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 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157 | 对未提供连续服务或者擅自中断部分服务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15年本)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文明服务,公开服务内容 、标准、价格。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提供下列服务设施: (一)短暂休息、饮用水供应、停车场、无障碍设施、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二)加油、加气、充电、购物、餐饮以及汽车维修等经营性基础设施; (三)绿化、环保、照明、供暖、供水等功能性基础设施。 第四十四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连续服务;因故中断部分服务的,应当报高速 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并通过可变信息板等方式及时发布信息。 相邻两个服务区同时中断部分服务的,应当增加应急服务设施。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 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158 |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 或者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 | ||||||||||||||||
| 159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 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 | ||||||||||||||||
| 160 | 对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 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 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 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 | ||||||||||||||||
| 161 |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 | ||||||||||||||||
| 162 | 对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 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 财务担保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 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 | ||||||||||||||||
| 163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 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行政处 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 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
| 164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 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 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 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
| 165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 ||||||||||||||||
| 166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擅自进出内河港口, 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 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 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
| 167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 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 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 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
| 168 | 对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 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 | ||||||||||||||||
| 169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 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 置标志、显示信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 | ||||||||||||||||
| 170 | 对从事危险货物作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 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 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 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 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 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
| 171 | 对从事危险货物作业,船舶装卸、过驳危 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 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行政处 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 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 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 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 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 | ||||||||||||||||
| 172 | 对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 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 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 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 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 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 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 | ||||||||||||||||
| 173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 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 | ||||||||||||||||
| 174 | 对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 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 捞清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 | ||||||||||||||||
| 175 |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 或者不积极施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 | ||||||||||||||||
| 176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 ||||||||||||||||
| 177 | 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 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 | ||||||||||||||||
| 178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 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 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 、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 | ||||||||||||||||
| 179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 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 ||||||||||||||||
| 180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 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 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 | ||||||||||||||||
| 181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 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 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 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 | ||||||||||||||||
| 182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 逸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 ||||||||||||||||
| 183 |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 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 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 | ||||||||||||||||
| 184 | 对船舶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 ||||||||||||||||
| 185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 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 1号,2008年2月2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并取得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 | ||||||||||||||||
| 186 |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 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员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 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 1号,2008年2月2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船员服务 | ||||||||||||||||
| 187 | 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 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 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 1号,2008年2月2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 ||||||||||||||||
| 188 |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 有效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 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 1号,2008年2月2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 ||||||||||||||||
| 189 | 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 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 ||||||||||||||||
| 190 | 对船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 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 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 ||||||||||||||||
| 191 | 对船员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 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 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 ||||||||||||||||
| 192 | 对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 文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 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 ||||||||||||||||
| 193 | 对船员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 证书、文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 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 ||||||||||||||||
| 194 | 对船员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 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 ||||||||||||||||
| 195 | 对船员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 违禁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 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 196 |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 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 ||||||||||||||||
| 197 |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 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 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 值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 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 ||||||||||||||||
| 198 | 对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 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 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 (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 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 的; (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建议删除)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 1号,2008年2月2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 ||||||||||||||||
| 199 | 对船长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 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 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 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 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行政处 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 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 的; | ||||||||||||||||
| 200 | 对船长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 ||||||||||||||||
| 201 |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招用未依照 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 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 1号,2008年2月2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 | ||||||||||||||||
| 202 |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中国籍船舶 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 | ||||||||||||||||
| 203 |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船员在船舶 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 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 护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 | ||||||||||||||||
| 204 |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履行遣返 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 ||||||||||||||||
| 205 |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船员在船工 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 206 | 对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 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
| 207 | 对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 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 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 | ||||||||||||||||
| 208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
| 209 | 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 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 管理机构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 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210 | 对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 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 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 | ||||||||||||||||
| 211 | 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船 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 ||||||||||||||||
| 212 |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本)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 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13 |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 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政处 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本)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 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 处罚。 | ||||||||||||||||
| 214 | 对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 放检验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本)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 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 处罚。 | ||||||||||||||||
| 215 | 建议修改为对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本)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 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 处罚。 | ||||||||||||||||
| 216 |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 的证书与文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八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 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 | ||||||||||||||||
| 217 | 对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 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 记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八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 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 | ||||||||||||||||
| 218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 油、废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 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 ||||||||||||||||
| 219 | 对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 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 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 ||||||||||||||||
| 220 | 对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 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 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 ||||||||||||||||
| 221 | 对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 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 ||||||||||||||||
| 222 | 对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 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 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 ||||||||||||||||
| 223 | 对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 秩序,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 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 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修正本) 第五条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 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 | ||||||||||||||||
| 224 | 对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 秩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 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 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修正本) 第五条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 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 | ||||||||||||||||
| 225 | 对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 秩序,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 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修正本) 第五条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 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 ||||||||||||||||
| 226 | 对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不掌控船舶安 全配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修正本) 第七条 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营运与 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取得的安全营运与防污染 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予以撤销: | ||||||||||||||||
| 227 | 对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不掌握船舶动 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修正本) 第七条 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营运与 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取得的安全营运与防污染 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予以撤销: | ||||||||||||||||
| 228 | 对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不掌握船舶装 载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修正本) 第七条 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营运与 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取得的安全营运与防污染 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予以撤销: | ||||||||||||||||
| 229 | 对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船舶管理人不 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修正本) 第七条 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营运与 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取得的安全营运与防污染 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予以撤销: | ||||||||||||||||
| 230 | 对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安全管理体系 运行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修正本) 第七条 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营运与 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取得的安全营运与防污染 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予以撤销: | ||||||||||||||||
| 231 | 对未保持正规了望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第八十九条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海事管理机 | ||||||||||||||||
| 232 | 对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第八十九条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海事管理机 | ||||||||||||||||
| 233 | 对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第八十九条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海事管理机 | ||||||||||||||||
| 234 | 对不采用安全航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第八十九条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海事管理机 | ||||||||||||||||
| 235 | 对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第八十九条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海事管理机 | ||||||||||||||||
| 236 | 对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第八十九条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海事管理机 | ||||||||||||||||
| 237 | 对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 文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第八十九条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海事管理机 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 | ||||||||||||||||
| 238 | 对航行条件复杂和情况紧急时未亲自操纵 船舶或者监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第九十条 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由海事管理机构 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 | ||||||||||||||||
| 239 | 对未根据航次任务落实好开航前的各项准 备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第九十条 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由海事管理机构 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 | ||||||||||||||||
| 240 | 对未按规定保障船员充分休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第九十条 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由海事管理机构 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 | ||||||||||||||||
| 241 | 对安排船员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其值班的其 他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第九十条 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由海事管理机构 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 | ||||||||||||||||
| 242 | 对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 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 日期:2009年10月1日)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 | ||||||||||||||||
| 243 | 对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 训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 日期:2009年10月1日)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 | ||||||||||||||||
| 244 | 对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 从事船员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 日期:2009年10月1日)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 | ||||||||||||||||
| 245 | 对船员培训机构未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 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 等要求进行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 日期:2009年10月1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 | ||||||||||||||||
| 246 |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 重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本) 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 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47 | 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二十五条 渡运时,船员、渡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 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 248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 运危险货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二十一条 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 书。 第三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 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 道路运输证》。车辆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 。 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 得超过12人。 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 ||||||||||||||||
| 249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 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二十一条 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 书。 第三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 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 道路运输证》。车辆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 。 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 得超过12人。 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 ||||||||||||||||
| 250 | 对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 证》的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二十一条 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 书。 第三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 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 道路运输证》。车辆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 。 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 得超过12人。 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 ||||||||||||||||
| 251 | 对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二十一条 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 书。 第三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 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 道路运输证》。车辆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 。 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 得超过12人。 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 ||||||||||||||||
| 252 |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十八条 渡船夜航应当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配备夜间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服务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 | ||||||||||||||||
| 253 |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二十九条 渡船载客应当设置载客处所,实行车客分离。按照上船时先车后人、下船时先人后车的 顺序上下船舶。 车辆渡运时除驾驶员外车内禁止留有人员。 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 | ||||||||||||||||
| 254 | 对渡船在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 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 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下擅自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航: (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 | ||||||||||||||||
| 255 | 对渡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 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航: (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 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
| 256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 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 ||||||||||||||||
| 257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 或者核定载重量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二)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核定载重量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 ||||||||||||||||
| 258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货船载运旅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三)使用货船载运旅客; | ||||||||||||||||
| 259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 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四)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 | ||||||||||||||||
| 260 | 对因恶劣自然条件严重影响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本)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 ||||||||||||||||
| 261 | 对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 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本)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 ||||||||||||||||
| 262 | 对严重影响施工作业安全或通航安全的情 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本)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 ||||||||||||||||
| 263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 主体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本)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 停止作业: | ||||||||||||||||
| 264 | 对未落实通航安全评估提出的安全防范措 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本)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 停止作业: | ||||||||||||||||
| 265 | 对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 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本)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 停止作业: | ||||||||||||||||
| 266 | 对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水 上水下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本)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 停止作业: | ||||||||||||||||
| 267 | 对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 水上水下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本)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 停止作业: | ||||||||||||||||
| 268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 ||||||||||||||||
| 269 |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 安全注意事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 | ||||||||||||||||
| 270 | 对未经批准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 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设施及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 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 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 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 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 机构负责维护。 通过公路桥梁的船舶应当符合公路桥梁通航净空要求,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不得在公路桥梁下停 | ||||||||||||||||
| 271 | 对未按规定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 采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 | ||||||||||||||||
| 272 | 对机动车辆、机动船舶、铁路机车不按照 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施行日期:1997年3月1日)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 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 | ||||||||||||||||
| 273 | 对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四十九条 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 没收该船舶。 | ||||||||||||||||
| 274 | 对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 旗航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四十九条 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 没收该船舶。 | ||||||||||||||||
| 275 | 对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 双重国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 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 5 0 0 总吨以下的船舶,处 2 0 0 0 元以上、 1 0 0 0 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5 0 1 总吨以上、 1 0 0 0 0 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 1 0 0 0 0 元以上、 5 0 0 0 0 元以 | ||||||||||||||||
| 276 | 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 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 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 5 0 %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
| 277 | 对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 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 5 0 %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 ||||||||||||||||
| 278 | 对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 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 5 0 %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 ||||||||||||||||
| 279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 舶国籍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五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 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 | ||||||||||||||||
| 280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 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 1 0 % ; | ||||||||||||||||
| 281 | 对涂改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 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本) 第二十六条 涂改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的,船检局或者 其委托的检验机构有权撤销已签发的相应证书,并可以责令改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 ||||||||||||||||
| 282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 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83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 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 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 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 | ||||||||||||||||
| 284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 者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85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 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的行政处 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86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 、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 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 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87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订立书面合 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88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滥用优势地 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 理服务提供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89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进行虚假宣 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90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 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 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91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 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 班次、票价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92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 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93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 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94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 录和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95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 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 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 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 ||||||||||||||||
| 296 |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 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 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 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 | ||||||||||||||||
| 297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 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 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 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 ||||||||||||||||
| 298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 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 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 | ||||||||||||||||
| 299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 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 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00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 舶营运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 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01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 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 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 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 ||||||||||||||||
| 302 |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 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 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 | ||||||||||||||||
| 303 | 对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 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 定的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 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 | ||||||||||||||||
| 304 | 对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 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 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 | ||||||||||||||||
| 305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 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 应的财务担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 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 | ||||||||||||||||
| 306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 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 变更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 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07 | 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 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行政处 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 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 ||||||||||||||||
| 308 | 对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 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 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 | ||||||||||||||||
| 309 | 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 驶人及道路运输企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 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 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 | ||||||||||||||||
| 310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 311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 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 | ||||||||||||||||
| 312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 营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订。) | ||||||||||||||||
| 313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 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 | ||||||||||||||||
| 314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 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 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订。) | ||||||||||||||||
| 315 |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 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订。) | ||||||||||||||||
| 316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 带车辆营运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订。) | ||||||||||||||||
| 317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 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 班次行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 ||||||||||||||||
| 318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 、货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 ||||||||||||||||
| 319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 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 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 ||||||||||||||||
| 320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 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 | ||||||||||||||||
| 321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 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 ||||||||||||||||
| 322 | 对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323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 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324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 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 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 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 | ||||||||||||||||
| 325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 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 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 、始发时间、票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 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 | ||||||||||||||||
| 326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 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 改装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 | ||||||||||||||||
| 327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 修合格证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 | ||||||||||||||||
| 328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 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 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订。) | ||||||||||||||||
| 329 |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 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已于 2005年6月16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 输部令,2010年第5号,《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 部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关于修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七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 | ||||||||||||||||
| 330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已于 2005年6月16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 输部令,2010年第5号,《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 部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关于修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七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 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31 | 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已于 2005年6月16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 输部令,2010年第5号,《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 部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关于修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七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 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
| 332 | 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已于 2005年6月16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 输部令,2010年第5号,《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 部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关于修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七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 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33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 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已于 2005年6月16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 输部令,2010年第5号,《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 部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关于修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七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
| 334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 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已于 2005年6月16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 输部令,2010年第5号,《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 部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关于修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七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 | ||||||||||||||||
| 335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投保的 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 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已于 2005年6月16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 输部令,2010年第5号,《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 部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关于修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七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 | ||||||||||||||||
| 336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 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已于 2005年6月16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 输部令,2010年第5号,《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 部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关于修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七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 | ||||||||||||||||
| 337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 《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 辆罐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已于 2005年6月16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 输部令,2010年第5号,《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 部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关于修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七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 | ||||||||||||||||
| 338 | 对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 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自2016年4 月14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 ||||||||||||||||
| 339 | 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 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 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自2016年4 月14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 ||||||||||||||||
| 340 | 对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 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 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自2016年4 月14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 ||||||||||||||||
| 341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 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 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自2016年4 月14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 ||||||||||||||||
| 342 |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 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自2016年4 月14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 ||||||||||||||||
| 343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 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 改装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 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自2016年4 月14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 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 | ||||||||||||||||
| 344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 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自2016年4 月14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 | ||||||||||||||||
| 345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 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 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自2016年4 月14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 | ||||||||||||||||
| 346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 进行维修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 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自2016年4 月14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 | ||||||||||||||||
| 347 | 对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 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 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自2016年4 月14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 | ||||||||||||||||
| 348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 列维修作业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 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自2016年4 月14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 | ||||||||||||||||
| 349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 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 维修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 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自2016年4 月14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 | ||||||||||||||||
| 350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 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 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自2016年4 月14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 | ||||||||||||||||
| 351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 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 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自2016年4 月14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 | ||||||||||||||||
| 352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电子维 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 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 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自2016年4 月14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 | ||||||||||||||||
| 353 |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 路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 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54 |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 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 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55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 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 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56 | 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 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57 | 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 站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58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 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59 | 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60 |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 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 ||||||||||||||||
| 361 | 对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 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 ||||||||||||||||
| 362 | 对客运经营者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 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 ||||||||||||||||
| 363 | 对客运经营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 期,未继续投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 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
| 364 | 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 《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 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 | ||||||||||||||||
| 365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 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 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 | ||||||||||||||||
| 366 | 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 、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 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 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 | ||||||||||||||||
| 367 | 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 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 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 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 的旅客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五条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 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 | ||||||||||||||||
| 368 | 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 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 相应的经营范围: | ||||||||||||||||
| 369 |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 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 相应的经营范围: | ||||||||||||||||
| 370 | 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 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 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 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 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 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 | ||||||||||||||||
| 371 | 对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 相应的经营范围: | ||||||||||||||||
| 372 | 对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 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 相应的经营范围: | ||||||||||||||||
| 373 | 对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 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 相应的经营范围: | ||||||||||||||||
| 374 |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 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 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 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 | ||||||||||||||||
| 375 | 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 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76 | 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77 | 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 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 ||||||||||||||||
| 378 | 对客运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 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79 | 对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 服务功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 ||||||||||||||||
| 380 | 客运站经营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 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 ||||||||||||||||
| 381 | 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 占用道路施 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11年修正本)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 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 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 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382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 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 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行政处 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本)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 | ||||||||||||||||
| 383 | 道路运输企业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 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 法处理率低于90%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本)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 | ||||||||||||||||
| 384 | 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本)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 ||||||||||||||||
| 385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 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本)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 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 ||||||||||||||||
| 386 |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 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本)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 ||||||||||||||||
| 387 | 对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本)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 ||||||||||||||||
| 388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件年度审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23号,自2010年12月3日起施行)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年度审验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年度审验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 | ||||||||||||||||
| 389 | 对使用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 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二轮和三轮电 瓶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23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禁止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二轮和三轮电瓶车等车辆 从事客运经营。 第三十四条 使用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二 | ||||||||||||||||
| 390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悬挂标志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23号 自2010年12月3日起施行) 第九条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客运班车应当悬挂客运线路标志牌。道路运输 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 客运班车线路标志牌等。 | ||||||||||||||||
| 391 | 对客运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车辆类型、等级 与所售客票不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23号,2010年12月3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车辆类型、等级,应当与所售客票相符。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 ||||||||||||||||
| 392 | 对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23号 自2010年12月3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进站经营,不得在道路运输站(场)外揽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 | ||||||||||||||||
| 393 | 对一级客运站(场)没有配备或者不使用 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23号,自2010年12月3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人员和安全检测设备,按有关规定对进出站经营车 辆进行安全检查。 一级客运站(场)应当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鼓励二级客运站(场)配备并使用行包安 全检查设备。 乘客应当配合客运站(场)对行包的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客运站(场)有权拒绝其 | ||||||||||||||||
| 394 | 对设立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 虚假数据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于 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 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 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 | ||||||||||||||||
| 395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 运人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 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 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已于 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 | ||||||||||||||||
| 396 | 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 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 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已 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97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 运人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 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 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已 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98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 运人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 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 告知承运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已 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99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已于 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 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 | ||||||||||||||||
| 400 | 对未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运道路运输许可 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 | ||||||||||||||||
| 401 | 对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 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为普通货物托运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 | ||||||||||||||||
| 402 | 对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用途或者作 报废处理的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修订本)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 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 | ||||||||||||||||
| 403 | 对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运输任务的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修订本)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 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运输任务的; | ||||||||||||||||
| 404 | 对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重点交通目标抢 修、抢建任务的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修订本)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 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重点交通目标抢修、抢建任务的; | ||||||||||||||||
| 405 | 对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交通储备物 资调用命令的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修订本)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 ||||||||||||||||
| 406 | 对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用途或者作 报废处理的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修订本)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 ||||||||||||||||
| 407 | 对擅自动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修订本)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 ||||||||||||||||
| 408 | 对未按照规定保管、维护国防交通储备物 资,造成损坏、丢失的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修订本)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 ||||||||||||||||
| 409 | 暂扣拒不停驶的船舶、浮动设施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 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 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
| 410 | 责令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机动车停驶 | 行政强制措施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10年12月2日)第四十六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对 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责任人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 的调查。公路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时,可以要求责任人将其机动车停放在指定地点;调查处理完毕 | ||||||||||||||||
| 411 | 暂扣未按照指定时间、线路和速度行驶, 且拒不改正的超限运输车辆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本)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 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 ||||||||||||||||
| 412 | 暂扣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 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 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本)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13 | 暂扣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车辆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本)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14 | 暂扣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 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 工具 | 行政强制措施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 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 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10年本) | ||||||||||||||||
| 415 | 暂扣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 有效证明的车辆 | 行政强制措施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 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 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 费用。 2.【行政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修正本) 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 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车 载旅客改乘其他车辆提供必要帮助,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接受 | ||||||||||||||||
| 416 | 暂扣擅自超限运输可解体物品车辆,拒不 接受消除违法状态处理的车辆 | 行政强制措施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 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 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 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 、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10年本) 第二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公路上设置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点), 对机动车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进行检测。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在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实施检测时,应当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因检测造成公路堵 | ||||||||||||||||
| 417 | 暂扣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车辆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本)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 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 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 ||||||||||||||||
| 418 | 对造成内河交通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责 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 的行政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 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 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 | ||||||||||||||||
| 41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 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强制卸载、拆除 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 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 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 ||||||||||||||||
| 420 | 暂扣拒不停驶的船舶、浮动设施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 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 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
| 421 | 对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 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 砂等非法采砂的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措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 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 | ||||||||||||||||
| 422 |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 布, 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 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 | ||||||||||||||||
| 423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 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 的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 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 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 ||||||||||||||||
| 424 | 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 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 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7 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 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 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 | ||||||||||||||||
| 42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 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强制卸载、拆除 动力装置、暂扣船舶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 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 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 ||||||||||||||||
| 426 | 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 设施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 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 坏公路、公路 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 ||||||||||||||||
| 427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 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本)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 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 | ||||||||||||||||
| 428 | 公路养护监管 | 行政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 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 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通 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 起 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 道、省道的 保护职责,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 | ||||||||||||||||
| 429 | 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本)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 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 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 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 ||||||||||||||||
| 430 | 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年本)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 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 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431 | 对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本)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 、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 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 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本) | ||||||||||||||||
| 432 | 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本) 第七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
| 433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 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 作。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 地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 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 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物站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五十 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运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 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 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 ||||||||||||||||
| 434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本) 第四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 自2011年12月1日 起施行) 第六条第五项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 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 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 | ||||||||||||||||
| 435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本)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 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 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 | ||||||||||||||||
| 436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本) 第四十二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 | ||||||||||||||||
| 437 | 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 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 | ||||||||||||||||
| 438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本)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 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 | ||||||||||||||||
| 439 | 对交通建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本)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 、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 ||||||||||||||||
| 440 | 水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本)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 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本) 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 | ||||||||||||||||
| 441 | 对所辖区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 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本)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 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 事管理机构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 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 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 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 等强制措施。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 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 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 ||||||||||||||||
| 442 | 船舶安全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本)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第三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 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现场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 | ||||||||||||||||
| 443 | 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 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本) 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 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 | ||||||||||||||||
| 444 | 按照职责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 动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本) 第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具体负责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 ||||||||||||||||
| 445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本)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 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 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 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 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 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 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 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 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 、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 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 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 ||||||||||||||||
| 446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本)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 | ||||||||||||||||
| 447 | 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本)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 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六条监督管理内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必须依据管理权限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 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部委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本) 第五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 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 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 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 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 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 ||||||||||||||||
| 448 | 水运工程建设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 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 ||||||||||||||||
| 449 | 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达标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本) 第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 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按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 》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相关核查工作可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 经核查,未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或者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所列装备和指标要求不 | ||||||||||||||||
| 450 | 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 场所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本) 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 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
| 451 | 对监理的资格、质量控制体系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必须是经工 商注册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或资信登记的专职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质监机构 | ||||||||||||||||
| 452 | 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6年第80号《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 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 | ||||||||||||||||
| 453 | 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本)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口岸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验现场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口岸国际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悬挂“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站 ”标识牌;在口岸查验现场 悬挂“ 中国运输管理 ”的标识,并实行统一的国际道路运输查验签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口岸国际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 | ||||||||||||||||
| 454 | 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 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本) 第六十条 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 、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 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 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 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 | ||||||||||||||||
| 455 | 对超限运输货物车辆(包括擅自超限运输 可解体物品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3年本) 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路面治理联合执法。公 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治理超限超载监控网络,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超限 | ||||||||||||||||
| 456 | 进入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 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 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 | ||||||||||||||||
| 457 | 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 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本)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 ||||||||||||||||
| 458 | 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建设市 场中的违法行为。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应进 | ||||||||||||||||
| 开鲁县交通运输局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 公开 | |||||||||||||
| 1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转发上级规 范性文件及 解读 | 政府信息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关联解读等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或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制发本级规 范性文件及 解读 | √ | √ | |||||||||||||||||
| 转发上级政 策性文件及 解读 | √ | √ | |||||||||||||||||
| 制发本级政 策性文件及 解读 | √ | √ | |||||||||||||||||
| 其他文件 | √ | √ | |||||||||||||||||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 容,依申请公开申请方式、救济渠道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每年2月20日前及时更新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年度报告 | 年度工作总体情况说明,主动公开情况,行政权力履职情况、行政监管 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集中采购情况、公共服务能力等,依申请 公开申请及答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 、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其他需说明情况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每年1月31日前完成公开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流程或说明、申请方式、答复说明、救济 渠道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法定时限 | 法规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信息管理、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公众参与、决策预公开 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及时公开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2 | 基本职能 | 机构概况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分工及简介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每月检查、及时更新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3 | 依法行政 (非重点领 域行政权力 与公共服 务) | 行政许可 | 清单管理 | 事项名称、事项类型、事项依据、事项办理流程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或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法规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办事指南 | 申报材料清单、办理依据、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申报要求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调整 | 法规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办理过程信息 | 事项名称、事项办理部门、办理进展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依申请公开 | 法规股 | √ | √ | |||||||||||||
| 咨询监督 | 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长期公开 | 法规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结果信息 | 办理结果、办结时间、结果名称或形式、办理单位、其他结果产生信息 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法规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3 | 依法行政 (非重点领 域行政权力 与公共服 务) | 行政确认 | 清单管理 | 事项名称、事项类型、事项依据、事项办理流程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或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法规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办事指南 | 申报材料清单、办理依据、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申报要求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调整 | 法规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办理过程信息 | 事项名称、事项办理部门、办理进展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依申请公开 | 法规股 | √ | √ | |||||||||||||
| 咨询监督 | 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长期公开 | 法规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结果信息 | 办理结果、办结时间、结果名称或形式、办理单位、其他结果产生信息 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法规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行政监督检查 | 检查制度、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长期公开 | 法规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行政处罚 |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 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法规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行政强制 | 执行对象、执行依据、执行部门、执行时间、执行结果等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 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2020年)》《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法规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4 | 决策公开 | 规划、计划类 | 工作计划 | 全文公开(涉密信息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或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规划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决策预公开 | 意见征集、意见反馈等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规划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5 | 执行公开 | 总结、汇报类 | 阶段性工作 总结、汇报 | 全文公开(涉密信息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或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规划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专项工作总 结、汇报 | √ | √ | |||||||||||||||||
| 年度工作总 结、汇报 | √ | √ | |||||||||||||||||
| 政策落实 | 对上级或县本级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民生工程落实等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或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规划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6 | 财政资金 | 部门财政预决算 | 部门预算公开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 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 | 信息或变更起20日内 | 财会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 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 ” 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 | √ | √ | ||||||||||||||||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 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 | √ | √ | ||||||||||||||||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 ”经费支出表按“ 因公出国(境)费 ”“公务用车 购置及运行费 ”“公务接待费 ”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两个项目,并对 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 | √ | √ | ||||||||||||||||
|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 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 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 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 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 | √ | √ |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 | √ | √ | ||||||||||||||||
| 专项资金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 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或变更起20日内 | 财会股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7 | 热点回应 | 工作动态 | 实时工作信息全文、影像资料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新闻发布会 | 主发布单位、新闻发布词、热点问题及答复、影像资料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及时公开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重点、热点工作 宣传 | 工作相关文稿、影像资料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8 | 其他法定主 动公开内容 | 应急管理 | 突发公共事项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提案议案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 | ||||||||||||
|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 船舶船用产品认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 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 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七条:“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 申报初次检验……”第八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 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 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第十条:“进口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 构审查确认,并在投入营运前申报初次检验。进口旧渔业船舶,进口前还应当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出具的旧渔业船舶技术评定证书。”第十二条:“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国家渔 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第十四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第十六条:“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 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 | |||||||||||||||||
| 客运站站级核定 | 行政确认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 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 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 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 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2.《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JT/T200-2004)第八条 ; ;一、二级车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 |
|||||||||||||||||
|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 者加班车资质 |
行政确认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 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 |
|||||||||||||||||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 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 |
|||||||||||||||||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 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 公路上行驶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除农 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 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
|||||||||||||||||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 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 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 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 |
|||||||||||||||||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 岸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在港口 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 |
|||||||||||||||||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超过公 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 、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 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 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 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 |
|||||||||||||||||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 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 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 |
|||||||||||||||||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 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任何 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 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 |
|||||||||||||||||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 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 |
|||||||||||||||||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公路 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 |
|||||||||||||||||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 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 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 |
|||||||||||||||||
| 港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 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 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 |
|||||||||||||||||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 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 |
|||||||||||||||||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 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 |
|||||||||||||||||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 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 |
|||||||||||||||||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 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 |
|||||||||||||||||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 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二 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 |
|||||||||||||||||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 卸、过驳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在港 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 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
|||||||||||||||||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 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 目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 |
|||||||||||||||||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 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 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
|||||||||||||||||
|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 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 十三条“……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 |
|||||||||||||||||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 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 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 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 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 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 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 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 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 日交通部令第9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 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进行审查。港口 |
|||||||||||||||||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公路 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 付使用。 |
|||||||||||||||||
| 外国籍船舶进入或临时进 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 |
行政许可 |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和港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第十三条“需要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轮开放的港口避风或临时停泊的 船舶应向港务监督申请批准”; |
|||||||||||||||||
|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 超重、超长、超高、超宽 、半潜物体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 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 |
|||||||||||||||||
| 县内客运业户开业、增项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七条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 列技术要 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 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 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 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 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 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 4 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 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 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 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 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 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 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JT617)的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 号第九条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
|||||||||||||||||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 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 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 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 |
|||||||||||||||||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修正)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二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 管理机构负责路政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设置和维护公路附属设施;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部委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交 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交工验收,并报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竣 工验收。 【部委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 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 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
|||||||||||||||||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 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九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 (四)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 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 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根据2017年3月1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 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2017年修正本)第九条船员经水 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 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 |
|||||||||||||||||
|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 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 核发 |
行政许可 | 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 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2.【行政法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 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船舶污染事故的赔偿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 规定执行。但是,船舶载运的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赔偿限额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持久性油类物质,是指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 3.【部位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自2010年10月1 日起实施) 4.【部位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已于2010年7月9日经第6次部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 日起施行。 第九条 承担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互助性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我国境内注册或者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机构; (二)上一年度净基金超过1亿美元或每吨净基金超过3美元; (三)保险条款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我国批准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承担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依法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已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上一年度净资产超过7亿元人民币; (三)上一年度偿付能力超过100%; (四)保险条款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我国批准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从事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国家海事管理机 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以及其他合法开业证明等证明材料,境外互助性保 险机构还应当提交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证明材料;境外互助性保险机构所提供的营业 执照、注册登记证明以及其他合法开业证明为复印件的,应当经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 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上一年度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上一年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偿付能力(仅针对商业性保险机构); (四)上一年度承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总吨位; (五)上一年度承保的中国籍船舶名单; (六)上一年度所承保中国籍船舶的理赔情况; (七)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样本; (八)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业务的负责人、联系人以及联络方式;境外互助性保险机构还应当 提交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联系人以及联络方式;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背景材料。 5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八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向经国 |
|||||||||||||||||
|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 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 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 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 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 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
|||||||||||||||||
|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 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 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 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 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 输部令第82号第6次修正)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 |
|||||||||||||||||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 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 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 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部委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2 |
|||||||||||||||||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 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 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
|||||||||||||||||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 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 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 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部委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 6号发布,2016年4月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修正)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 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 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 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 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 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
| 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年国务院令293号)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部委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版修订)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 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部委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2006年颁布实施)第八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 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九条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
|||||||||||||||||
| 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 的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 |
行政许可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港口设施的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 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 航道等重要航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 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 作。 3)【部委规章】《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 验收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交通运输 |
|||||||||||||||||
| 船舶登记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 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 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f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 舶。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 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于2016年12月8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第四条 交 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登记管理工作。 |
|||||||||||||||||
| 对船舶名称的核准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订)第十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 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
|||||||||||||||||
|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 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 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2.【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第四条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 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的15 |
|||||||||||||||||
| 1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 |
||||||||||||||||
| 2 | 对公路建设项目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 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 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 |
||||||||||||||||
| 3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
| 4 |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 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 |
||||||||||||||||
| 5 | 对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 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 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从事危及公路安 全的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 |
||||||||||||||||
| 6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 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
||||||||||||||||
| 7 | 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 自超限行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
||||||||||||||||
| 8 | 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 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 危及公路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 9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 畅通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 |
||||||||||||||||
| 10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 |
||||||||||||||||
| 11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 其他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 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 |
||||||||||||||||
| 12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 |
||||||||||||||||
| 13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 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 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 |
||||||||||||||||
| 14 | 对交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 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 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 |
||||||||||||||||
| 15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 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 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 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16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 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 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 |
||||||||||||||||
| 17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 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 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 |
||||||||||||||||
| 18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 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 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 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 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通过,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 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 19 | 对交通建设工程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 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 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 定》修正)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 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 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 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
||||||||||||||||
| 20 | 对交通建设工程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 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 》修正)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 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
||||||||||||||||
| 21 | 交通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财物或 者违反保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 修正)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 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
| 22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机关: 2000年1月1日)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
||||||||||||||||
| 23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 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日期: 2000年1月1日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 |
||||||||||||||||
| 24 | 对交通建设工程中标人严重不按照与招标 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 修正)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 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 25 | 对交通建设工程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 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 修正) 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 |
||||||||||||||||
| 26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 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 27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13号,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 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 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的资格: |
||||||||||||||||
| 28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 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 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 29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 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 30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 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明 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 人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 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 31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 提出否决意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 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 32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 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 澄清、说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 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 33 | 建议修改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他不客观 、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13号,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 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 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的资格: |
||||||||||||||||
| 34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 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5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 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 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6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 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7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 标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13号,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 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
| 38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超过条例规定的比 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 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 |
||||||||||||||||
| 39 | 对交通建设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 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 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
||||||||||||||||
| 40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 中标通知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
||||||||||||||||
| 41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 标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
||||||||||||||||
| 42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
||||||||||||||||
| 43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 标人订立合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
||||||||||||||||
| 44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 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
||||||||||||||||
| 45 | 对交通建设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 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 |
||||||||||||||||
| 46 | 对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第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 |
||||||||||||||||
| 47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 |
||||||||||||||||
| 48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 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 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 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 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 监督管理。 |
||||||||||||||||
| 49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 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 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 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 监督管理。 |
||||||||||||||||
| 50 | 对交通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 51 | 对交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 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 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 52 | 对交通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 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 53 |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 未实行工程监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 54 | 对交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 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建议增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 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5 | 对交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 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 56 | 对交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 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 |
||||||||||||||||
| 57 | 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 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 |
||||||||||||||||
| 58 | 对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 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 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 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 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
| 59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 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
||||||||||||||||
| 60 | 对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61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 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 备,不按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 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 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依 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
||||||||||||||||
| 62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 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 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 279号公布,2000年1月30日施行)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 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 |
||||||||||||||||
| 63 | 对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 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 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 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64 | 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 65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 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 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 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 66 | 对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 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 |
||||||||||||||||
| 67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 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2000年 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
||||||||||||||||
| 68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
| 69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 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
| 70 |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 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 0 万元以上 3 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 71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 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 72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 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 73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 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 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 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 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 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74 |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 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 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 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 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75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 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 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 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 |
||||||||||||||||
| 76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 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 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 |
||||||||||||||||
| 77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道) 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7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 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 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 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五十七条 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 理机构行使。 建议增加【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 |
||||||||||||||||
| 78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 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 |
||||||||||||||||
| 79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
||||||||||||||||
| 80 | 对交通建设工程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 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 81 | 对交通建设工程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 82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 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 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 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 建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
| 83 | 对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 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 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 |
||||||||||||||||
| 84 | 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 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 |
||||||||||||||||
| 85 | 对工程监理单位因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 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 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 |
||||||||||||||||
| 86 | 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 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 |
||||||||||||||||
| 87 | 对为交通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 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 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 |
||||||||||||||||
| 88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 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 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
||||||||||||||||
| 89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 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 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
||||||||||||||||
| 90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 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 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
||||||||||||||||
| 91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 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 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
||||||||||||||||
| 92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 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 |
||||||||||||||||
| 93 |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 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
||||||||||||||||
| 94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 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 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 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 95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 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
||||||||||||||||
| 96 | 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 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
||||||||||||||||
| 97 |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 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 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
||||||||||||||||
| 98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 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 |
||||||||||||||||
| 99 | 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 |
||||||||||||||||
| 100 | 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 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 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 |
||||||||||||||||
| 101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 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 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 |
||||||||||||||||
| 102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 |
||||||||||||||||
| 103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 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 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 |
||||||||||||||||
| 104 | 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者 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2004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者未备案的工程开放 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
||||||||||||||||
| 105 | 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 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2004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
||||||||||||||||
| 106 | 对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 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八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 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 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 |
||||||||||||||||
| 107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 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 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 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
| 108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 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 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
| 109 | 对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 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
| 110 | 对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 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 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 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
| 111 | 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 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 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 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 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 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
||||||||||||||||
| 112 | 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 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 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 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 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 的; |
||||||||||||||||
| 113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 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 知承运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
||||||||||||||||
| 114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 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 的; |
||||||||||||||||
| 115 | 对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 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 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
||||||||||||||||
| 116 | 对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 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
||||||||||||||||
| 117 |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 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 物托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
||||||||||||||||
| 118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 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
| 119 | 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 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 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 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 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
||||||||||||||||
| 120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 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 妨碍安全视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的; |
||||||||||||||||
| 121 |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 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 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 |
||||||||||||||||
| 122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 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 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
||||||||||||||||
| 123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 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
||||||||||||||||
| 124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125 | 对未经许可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 者使公路改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 、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 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 |
||||||||||||||||
| 126 | 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 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 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 |
||||||||||||||||
| 127 |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 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 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 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
||||||||||||||||
| 128 | 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 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 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
||||||||||||||||
| 129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 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 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
||||||||||||||||
| 130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 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 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 |
||||||||||||||||
| 131 | 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 |
||||||||||||||||
| 132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 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政处 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 |
||||||||||||||||
| 133 |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 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 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
||||||||||||||||
| 134 |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 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 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 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 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
||||||||||||||||
| 135 | 对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 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 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 改线; |
||||||||||||||||
| 136 | 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 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 |
||||||||||||||||
| 137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 、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 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 |
||||||||||||||||
| 138 | 对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 管(道)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 |
||||||||||||||||
| 139 | 对利用跨越公路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 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
| 140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 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 妨碍安全视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 碍安全视距。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 |
||||||||||||||||
| 141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 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政处 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 |
||||||||||||||||
| 142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9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四十二条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 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 |
||||||||||||||||
| 143 | 对在公路建设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 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 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 |
||||||||||||||||
| 144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六十五条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 |
||||||||||||||||
| 145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
| 146 | 对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 、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 超限检测秩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 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 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
||||||||||||||||
| 147 | 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 |
||||||||||||||||
| 148 | 对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 路附属设施上利用桥涵、边沟筑坝蓄水、 设置闸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08年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 为: |
||||||||||||||||
| 149 | 对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 路附属设施上积肥、制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08年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 为: |
||||||||||||||||
| 150 | 对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 路附属设施上摆摊设点、 占道经营、乱停 乱放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08年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 为: |
||||||||||||||||
| 151 | 对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晾晒衣物、拉钢筋、 拴牲畜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08年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 为: |
||||||||||||||||
| 152 | 对损坏公路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08年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 |
||||||||||||||||
| 153 | 对货运机动车非法超限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10年修正本) 第三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公安、发展改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 生产监督、煤炭、监察等部门共同治理货运机动车非法超限运输行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下 |
||||||||||||||||
| 154 | 对未按照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平面交叉道口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10年修正本) 第三十一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标准,并修建自公路路面 边缘起不少于30米的沥青或者混凝土路面;影响公路排水畅通的应当修建相应的排水设施。 被许可人关闭平面交叉道口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按照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平面交叉道口的,由公路管 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重建,逾期不拆除也不重建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 |
||||||||||||||||
| 15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高速公路收费站、互通 区、服务区设置广告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15年本) 第三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互通区、服务区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 准,并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五十米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 划。 |
||||||||||||||||
| 156 | 对提供的服务设施不符合经营管理规范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15年本)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文明服务,公开服务内容 、标准、价格。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提供下列服务设施: (一)短暂休息、饮用水供应、停车场、无障碍设施、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二)加油、加气、充电、购物、餐饮以及汽车维修等经营性基础设施; (三)绿化、环保、照明、供暖、供水等功能性基础设施。 第四十四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连续服务;因故中断部分服务的,应当报高速 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并通过可变信息板等方式及时发布信息。 相邻两个服务区同时中断部分服务的,应当增加应急服务设施。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 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157 | 对未提供连续服务或者擅自中断部分服务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15年本)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文明服务,公开服务内容 、标准、价格。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提供下列服务设施: (一)短暂休息、饮用水供应、停车场、无障碍设施、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二)加油、加气、充电、购物、餐饮以及汽车维修等经营性基础设施; (三)绿化、环保、照明、供暖、供水等功能性基础设施。 第四十四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连续服务;因故中断部分服务的,应当报高速 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并通过可变信息板等方式及时发布信息。 相邻两个服务区同时中断部分服务的,应当增加应急服务设施。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 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158 |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 或者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 |
||||||||||||||||
| 159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 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 |
||||||||||||||||
| 160 | 对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 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 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 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 |
||||||||||||||||
| 161 |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 |
||||||||||||||||
| 162 | 对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 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 财务担保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 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 |
||||||||||||||||
| 163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 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行政处 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 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
| 164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 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 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 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
| 165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
||||||||||||||||
| 166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擅自进出内河港口, 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 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 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
| 167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载运或者拖带超重、 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 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 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
| 168 | 对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 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 |
||||||||||||||||
| 169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 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 置标志、显示信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 |
||||||||||||||||
| 170 | 对从事危险货物作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 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 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 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 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 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
| 171 | 对从事危险货物作业,船舶装卸、过驳危 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 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行政处 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 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 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 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 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 |
||||||||||||||||
| 172 | 对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 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 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 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 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 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 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 |
||||||||||||||||
| 173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 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 |
||||||||||||||||
| 174 | 对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 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 捞清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 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 |
||||||||||||||||
| 175 |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 或者不积极施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 |
||||||||||||||||
| 176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
||||||||||||||||
| 177 | 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 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 |
||||||||||||||||
| 178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 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 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 、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 |
||||||||||||||||
| 179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 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
||||||||||||||||
| 180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 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 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 |
||||||||||||||||
| 181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 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 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 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 |
||||||||||||||||
| 182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 逸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
||||||||||||||||
| 183 |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 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 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 |
||||||||||||||||
| 184 | 对船舶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
||||||||||||||||
| 185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 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 1号,2008年2月2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并取得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 |
||||||||||||||||
| 186 |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 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员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 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 1号,2008年2月2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船员服务 |
||||||||||||||||
| 187 | 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 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 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 1号,2008年2月2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
||||||||||||||||
| 188 |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 有效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 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 1号,2008年2月2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
||||||||||||||||
| 189 | 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 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
||||||||||||||||
| 190 | 对船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 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 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
||||||||||||||||
| 191 | 对船员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 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 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
||||||||||||||||
| 192 | 对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 文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 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
||||||||||||||||
| 193 | 对船员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 证书、文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 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
||||||||||||||||
| 194 | 对船员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 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
||||||||||||||||
| 195 | 对船员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 违禁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 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
| 196 |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 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
||||||||||||||||
| 197 |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 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 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 值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 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
||||||||||||||||
| 198 | 对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 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 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 (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 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 的; (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建议删除)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 1号,2008年2月2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
||||||||||||||||
| 199 | 对船长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 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 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 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 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行政处 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 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 的; |
||||||||||||||||
| 200 | 对船长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
||||||||||||||||
| 201 |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招用未依照 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 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 1号,2008年2月2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 |
||||||||||||||||
| 202 |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中国籍船舶 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 |
||||||||||||||||
| 203 |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船员在船舶 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 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 护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 |
||||||||||||||||
| 204 |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履行遣返 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
||||||||||||||||
| 205 |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船员在船工 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 206 | 对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 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
| 207 | 对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 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 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 |
||||||||||||||||
| 208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
| 209 | 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 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 管理机构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 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210 | 对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 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 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 |
||||||||||||||||
| 211 | 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船 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
||||||||||||||||
| 212 |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本)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 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13 |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 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政处 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本)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 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 处罚。 |
||||||||||||||||
| 214 | 对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 放检验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本)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 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 处罚。 |
||||||||||||||||
| 215 | 建议修改为对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本)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 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 处罚。 |
||||||||||||||||
| 216 |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 的证书与文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八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 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 |
||||||||||||||||
| 217 | 对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 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 记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八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 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 |
||||||||||||||||
| 218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 油、废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 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
||||||||||||||||
| 219 | 对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 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 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
||||||||||||||||
| 220 | 对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 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 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
||||||||||||||||
| 221 | 对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 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
||||||||||||||||
| 222 | 对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 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 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
||||||||||||||||
| 223 | 对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 秩序,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 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 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修正本) 第五条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 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 |
||||||||||||||||
| 224 | 对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 秩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 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 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修正本) 第五条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 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 |
||||||||||||||||
| 225 | 对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 秩序,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 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修正本) 第五条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 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
||||||||||||||||
| 226 | 对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不掌控船舶安 全配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修正本) 第七条 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营运与 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取得的安全营运与防污染 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予以撤销: |
||||||||||||||||
| 227 | 对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不掌握船舶动 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修正本) 第七条 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营运与 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取得的安全营运与防污染 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予以撤销: |
||||||||||||||||
| 228 | 对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不掌握船舶装 载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修正本) 第七条 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营运与 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取得的安全营运与防污染 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予以撤销: |
||||||||||||||||
| 229 | 对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船舶管理人不 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修正本) 第七条 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营运与 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取得的安全营运与防污染 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予以撤销: |
||||||||||||||||
| 230 | 对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安全管理体系 运行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修正本) 第七条 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营运与 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取得的安全营运与防污染 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予以撤销: |
||||||||||||||||
| 231 | 对未保持正规了望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第八十九条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海事管理机 |
||||||||||||||||
| 232 | 对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第八十九条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海事管理机 |
||||||||||||||||
| 233 | 对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第八十九条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海事管理机 |
||||||||||||||||
| 234 | 对不采用安全航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第八十九条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海事管理机 |
||||||||||||||||
| 235 | 对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第八十九条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海事管理机 |
||||||||||||||||
| 236 | 对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第八十九条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海事管理机 |
||||||||||||||||
| 237 | 对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 文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第八十九条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海事管理机 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 |
||||||||||||||||
| 238 | 对航行条件复杂和情况紧急时未亲自操纵 船舶或者监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第九十条 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由海事管理机构 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 |
||||||||||||||||
| 239 | 对未根据航次任务落实好开航前的各项准 备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第九十条 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由海事管理机构 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 |
||||||||||||||||
| 240 | 对未按规定保障船员充分休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第九十条 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由海事管理机构 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 |
||||||||||||||||
| 241 | 对安排船员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其值班的其 他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第九十条 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由海事管理机构 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 |
||||||||||||||||
| 242 | 对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 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 日期:2009年10月1日)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 |
||||||||||||||||
| 243 | 对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 训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 日期:2009年10月1日)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 |
||||||||||||||||
| 244 | 对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 从事船员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 日期:2009年10月1日)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 |
||||||||||||||||
| 245 | 对船员培训机构未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 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 等要求进行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 日期:2009年10月1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 |
||||||||||||||||
| 246 |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 重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本) 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 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47 | 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二十五条 渡运时,船员、渡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 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 248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 运危险货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二十一条 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 书。 第三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 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 道路运输证》。车辆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 。 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 得超过12人。 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
||||||||||||||||
| 249 |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 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二十一条 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 书。 第三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 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 道路运输证》。车辆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 。 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 得超过12人。 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
||||||||||||||||
| 250 | 对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 证》的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二十一条 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 书。 第三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 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 道路运输证》。车辆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 。 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 得超过12人。 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
||||||||||||||||
| 251 | 对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二十一条 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 书。 第三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 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 道路运输证》。车辆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 。 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 得超过12人。 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
||||||||||||||||
| 252 |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十八条 渡船夜航应当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配备夜间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服务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 |
||||||||||||||||
| 253 |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二十九条 渡船载客应当设置载客处所,实行车客分离。按照上船时先车后人、下船时先人后车的 顺序上下船舶。 车辆渡运时除驾驶员外车内禁止留有人员。 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 |
||||||||||||||||
| 254 | 对渡船在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 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 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下擅自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航: (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 |
||||||||||||||||
| 255 | 对渡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 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航: (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 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
| 256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 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
||||||||||||||||
| 257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 或者核定载重量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二)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核定载重量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
||||||||||||||||
| 258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货船载运旅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三)使用货船载运旅客; |
||||||||||||||||
| 259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 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四)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 |
||||||||||||||||
| 260 | 对因恶劣自然条件严重影响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本)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
||||||||||||||||
| 261 | 对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 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本)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
||||||||||||||||
| 262 | 对严重影响施工作业安全或通航安全的情 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本)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
||||||||||||||||
| 263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 主体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本)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 停止作业: |
||||||||||||||||
| 264 | 对未落实通航安全评估提出的安全防范措 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本)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 停止作业: |
||||||||||||||||
| 265 | 对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 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本)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 停止作业: |
||||||||||||||||
| 266 | 对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水 上水下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本)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 停止作业: |
||||||||||||||||
| 267 | 对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 水上水下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本)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 停止作业: |
||||||||||||||||
| 268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
||||||||||||||||
| 269 |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 安全注意事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 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 |
||||||||||||||||
| 270 | 对未经批准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 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设施及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 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 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 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 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 机构负责维护。 通过公路桥梁的船舶应当符合公路桥梁通航净空要求,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不得在公路桥梁下停 |
||||||||||||||||
| 271 | 对未按规定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 采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 |
||||||||||||||||
| 272 | 对机动车辆、机动船舶、铁路机车不按照 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施行日期:1997年3月1日)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 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 |
||||||||||||||||
| 273 | 对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四十九条 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 没收该船舶。 |
||||||||||||||||
| 274 | 对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 旗航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四十九条 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 没收该船舶。 |
||||||||||||||||
| 275 | 对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 双重国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 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 5 0 0 总吨以下的船舶,处 2 0 0 0 元以上、 1 0 0 0 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5 0 1 总吨以上、 1 0 0 0 0 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 1 0 0 0 0 元以上、 5 0 0 0 0 元以 |
||||||||||||||||
| 276 | 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 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 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 5 0 %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
| 277 | 对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 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 5 0 %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
||||||||||||||||
| 278 | 对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 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 5 0 %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
||||||||||||||||
| 279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 舶国籍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五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 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 |
||||||||||||||||
| 280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本)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 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 1 0 % ; |
||||||||||||||||
| 281 | 对涂改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 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本) 第二十六条 涂改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的,船检局或者 其委托的检验机构有权撤销已签发的相应证书,并可以责令改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
||||||||||||||||
| 282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 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83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 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 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 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 |
||||||||||||||||
| 284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 者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85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 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的行政处 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86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 、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 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 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87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订立书面合 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88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滥用优势地 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 理服务提供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89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进行虚假宣 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90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 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 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91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 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 班次、票价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92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 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93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 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94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 录和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95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 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 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 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
||||||||||||||||
| 296 |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 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 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本) 第三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 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 |
||||||||||||||||
| 297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 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 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 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
||||||||||||||||
| 298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 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 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 |
||||||||||||||||
| 299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 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 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00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 舶营运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 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01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 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 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 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
||||||||||||||||
| 302 |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 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 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 |
||||||||||||||||
| 303 | 对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 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 定的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 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 |
||||||||||||||||
| 304 | 对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 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 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 |
||||||||||||||||
| 305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 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 应的财务担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 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 |
||||||||||||||||
| 306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 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 变更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 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07 | 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 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行政处 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 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
||||||||||||||||
| 308 | 对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 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 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 |
||||||||||||||||
| 309 | 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 驶人及道路运输企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 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 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 |
||||||||||||||||
| 310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 311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 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 |
||||||||||||||||
| 312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 营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订。) |
||||||||||||||||
| 313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 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 |
||||||||||||||||
| 314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 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 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订。) |
||||||||||||||||
| 315 |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 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订。) |
||||||||||||||||
| 316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 带车辆营运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订。) |
||||||||||||||||
| 317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 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 班次行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
||||||||||||||||
| 318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 、货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
||||||||||||||||
| 319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 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 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
||||||||||||||||
| 320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 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 |
||||||||||||||||
| 321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 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 |
||||||||||||||||
| 322 | 对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323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 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324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 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 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 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 |
||||||||||||||||
| 325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 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 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 、始发时间、票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 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 |
||||||||||||||||
| 326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 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 改装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 |
||||||||||||||||
| 327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 修合格证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 |
||||||||||||||||
| 328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 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 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订。) |
||||||||||||||||
| 329 |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 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已于 2005年6月16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 输部令,2010年第5号,《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 部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关于修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七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 |
||||||||||||||||
| 330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已于 2005年6月16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 输部令,2010年第5号,《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 部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关于修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七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 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31 | 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已于 2005年6月16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 输部令,2010年第5号,《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 部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关于修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七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 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
| 332 | 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已于 2005年6月16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 输部令,2010年第5号,《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 部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关于修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七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 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33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 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已于 2005年6月16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 输部令,2010年第5号,《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 部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关于修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七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
| 334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 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已于 2005年6月16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 输部令,2010年第5号,《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 部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关于修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七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 |
||||||||||||||||
| 335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投保的 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 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已于 2005年6月16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 输部令,2010年第5号,《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 部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关于修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七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 |
||||||||||||||||
| 336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 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已于 2005年6月16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 输部令,2010年第5号,《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 部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关于修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七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 |
||||||||||||||||
| 337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 《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 辆罐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已于 2005年6月16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 输部令,2010年第5号,《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 部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关于修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七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 |
||||||||||||||||
| 338 | 对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 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自2016年4 月14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
||||||||||||||||
| 339 | 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 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 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自2016年4 月14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
||||||||||||||||
| 340 | 对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 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 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自2016年4 月14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
||||||||||||||||
| 341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 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 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自2016年4 月14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
||||||||||||||||
| 342 |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 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自2016年4 月14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
||||||||||||||||
| 343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 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 改装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 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自2016年4 月14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 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 |
||||||||||||||||
| 344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 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自2016年4 月14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 |
||||||||||||||||
| 345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 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 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自2016年4 月14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 |
||||||||||||||||
| 346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 进行维修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 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自2016年4 月14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 |
||||||||||||||||
| 347 | 对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 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 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自2016年4 月14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 |
||||||||||||||||
| 348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 列维修作业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 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自2016年4 月14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 |
||||||||||||||||
| 349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 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 维修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 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自2016年4 月14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 |
||||||||||||||||
| 350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 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 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自2016年4 月14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 |
||||||||||||||||
| 351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 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 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自2016年4 月14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 |
||||||||||||||||
| 352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电子维 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 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 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自2016年4 月14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 |
||||||||||||||||
| 353 |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 路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 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54 |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 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 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55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 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 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56 | 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 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57 | 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 站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58 |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 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59 | 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60 |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 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
||||||||||||||||
| 361 | 对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 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
||||||||||||||||
| 362 | 对客运经营者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 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
||||||||||||||||
| 363 | 对客运经营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 期,未继续投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 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
| 364 | 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 《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 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 |
||||||||||||||||
| 365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 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 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 |
||||||||||||||||
| 366 | 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 、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 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 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 |
||||||||||||||||
| 367 | 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 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 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 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 的旅客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五条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 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 |
||||||||||||||||
| 368 | 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 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 相应的经营范围: |
||||||||||||||||
| 369 |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 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 相应的经营范围: |
||||||||||||||||
| 370 | 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 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 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 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 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 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 |
||||||||||||||||
| 371 | 对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 相应的经营范围: |
||||||||||||||||
| 372 | 对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 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 相应的经营范围: |
||||||||||||||||
| 373 | 对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 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 相应的经营范围: |
||||||||||||||||
| 374 |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 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 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 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 |
||||||||||||||||
| 375 | 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 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76 | 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77 | 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 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
||||||||||||||||
| 378 | 对客运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 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79 | 对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 服务功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
||||||||||||||||
| 380 | 客运站经营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 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
||||||||||||||||
| 381 | 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 占用道路施 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11年修正本)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 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 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 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382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 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 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行政处 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本)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 |
||||||||||||||||
| 383 | 道路运输企业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 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 法处理率低于90%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本)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 |
||||||||||||||||
| 384 | 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本)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
||||||||||||||||
| 385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 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本)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 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
||||||||||||||||
| 386 |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 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本)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
||||||||||||||||
| 387 | 对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本)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
||||||||||||||||
| 388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件年度审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23号,自2010年12月3日起施行)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年度审验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年度审验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 |
||||||||||||||||
| 389 | 对使用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 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二轮和三轮电 瓶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23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禁止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二轮和三轮电瓶车等车辆 从事客运经营。 第三十四条 使用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二 |
||||||||||||||||
| 390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悬挂标志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23号 自2010年12月3日起施行) 第九条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客运班车应当悬挂客运线路标志牌。道路运输 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 客运班车线路标志牌等。 |
||||||||||||||||
| 391 | 对客运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车辆类型、等级 与所售客票不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23号,2010年12月3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车辆类型、等级,应当与所售客票相符。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
||||||||||||||||
| 392 | 对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23号 自2010年12月3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进站经营,不得在道路运输站(场)外揽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 |
||||||||||||||||
| 393 | 对一级客运站(场)没有配备或者不使用 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23号,自2010年12月3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人员和安全检测设备,按有关规定对进出站经营车 辆进行安全检查。 一级客运站(场)应当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鼓励二级客运站(场)配备并使用行包安 全检查设备。 乘客应当配合客运站(场)对行包的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客运站(场)有权拒绝其 |
||||||||||||||||
| 394 | 对设立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 虚假数据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于 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 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 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 |
||||||||||||||||
| 395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 运人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 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 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已于 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 |
||||||||||||||||
| 396 | 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 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 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已 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97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 运人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 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 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已 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98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 运人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 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 告知承运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已 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99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已于 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 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 |
||||||||||||||||
| 400 | 对未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运道路运输许可 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 |
||||||||||||||||
| 401 | 对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 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为普通货物托运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 |
||||||||||||||||
| 402 | 对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用途或者作 报废处理的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修订本)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 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 |
||||||||||||||||
| 403 | 对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运输任务的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修订本)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 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运输任务的; |
||||||||||||||||
| 404 | 对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重点交通目标抢 修、抢建任务的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修订本)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 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重点交通目标抢修、抢建任务的; |
||||||||||||||||
| 405 | 对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交通储备物 资调用命令的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修订本)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
||||||||||||||||
| 406 | 对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用途或者作 报废处理的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修订本)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
||||||||||||||||
| 407 | 对擅自动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修订本)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
||||||||||||||||
| 408 | 对未按照规定保管、维护国防交通储备物 资,造成损坏、丢失的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修订本)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
||||||||||||||||
| 409 | 暂扣拒不停驶的船舶、浮动设施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 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 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
| 410 | 责令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机动车停驶 | 行政强制措施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10年12月2日)第四十六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对 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责任人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 的调查。公路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时,可以要求责任人将其机动车停放在指定地点;调查处理完毕 |
||||||||||||||||
| 411 | 暂扣未按照指定时间、线路和速度行驶, 且拒不改正的超限运输车辆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本)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 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
||||||||||||||||
| 412 | 暂扣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 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 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本)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13 | 暂扣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车辆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本)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14 | 暂扣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 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 工具 |
行政强制措施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修正本)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 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本)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 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10年本) |
||||||||||||||||
| 415 | 暂扣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 有效证明的车辆 |
行政强制措施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 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 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 费用。 2.【行政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修正本) 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 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车 载旅客改乘其他车辆提供必要帮助,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接受 |
||||||||||||||||
| 416 | 暂扣擅自超限运输可解体物品车辆,拒不 接受消除违法状态处理的车辆 |
行政强制措施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 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 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 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 、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2010年本) 第二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公路上设置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点), 对机动车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进行检测。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在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实施检测时,应当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因检测造成公路堵 |
||||||||||||||||
| 417 | 暂扣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车辆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本)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 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 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
||||||||||||||||
| 418 | 对造成内河交通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责 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 的行政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 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 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 |
||||||||||||||||
| 41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 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强制卸载、拆除 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 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 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
||||||||||||||||
| 420 | 暂扣拒不停驶的船舶、浮动设施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 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 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
| 421 | 对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 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 砂等非法采砂的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措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 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 |
||||||||||||||||
| 422 |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 布, 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 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 |
||||||||||||||||
| 423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 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 的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 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 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
||||||||||||||||
| 424 | 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 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 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7 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 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 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 |
||||||||||||||||
| 42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 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强制卸载、拆除 动力装置、暂扣船舶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 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 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
||||||||||||||||
| 426 | 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 设施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 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 坏公路、公路 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
||||||||||||||||
| 427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 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本)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 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 |
||||||||||||||||
| 428 | 公路养护监管 | 行政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 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 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通 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 起 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 道、省道的 保护职责,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 |
||||||||||||||||
| 429 | 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本)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 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 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 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
||||||||||||||||
| 430 | 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年本)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 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 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431 | 对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本)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 、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 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 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本) |
||||||||||||||||
| 432 | 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本) 第七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
| 433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 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 作。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 地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 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 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物站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五十 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运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 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 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
||||||||||||||||
| 434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本) 第四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 自2011年12月1日 起施行) 第六条第五项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 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 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 |
||||||||||||||||
| 435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本)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 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 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 |
||||||||||||||||
| 436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本) 第四十二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 |
||||||||||||||||
| 437 | 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本)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 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 |
||||||||||||||||
| 438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本)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 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 |
||||||||||||||||
| 439 | 对交通建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本)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 、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
||||||||||||||||
| 440 | 水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本)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 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 【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本) 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 |
||||||||||||||||
| 441 | 对所辖区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 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本)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 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 事管理机构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 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 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 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 等强制措施。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 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 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
||||||||||||||||
| 442 | 船舶安全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本)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第三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 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现场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 |
||||||||||||||||
| 443 | 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 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本) 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 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 |
||||||||||||||||
| 444 | 按照职责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 动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本) 第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具体负责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
||||||||||||||||
| 445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本)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 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 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 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 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 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 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 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 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 、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 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 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
||||||||||||||||
| 446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本)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 |
||||||||||||||||
| 447 | 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本)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 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六条监督管理内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必须依据管理权限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 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部委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本) 第五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 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 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 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 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 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
||||||||||||||||
| 448 | 水运工程建设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 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
||||||||||||||||
| 449 | 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达标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本) 第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 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按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 》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相关核查工作可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 经核查,未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或者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所列装备和指标要求不 |
||||||||||||||||
| 450 | 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 场所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本) 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 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
| 451 | 对监理的资格、质量控制体系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必须是经工 商注册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或资信登记的专职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质监机构 |
||||||||||||||||
| 452 | 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6年第80号《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 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 |
||||||||||||||||
| 453 | 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本)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口岸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验现场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口岸国际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悬挂“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站 ”标识牌;在口岸查验现场 悬挂“ 中国运输管理 ”的标识,并实行统一的国际道路运输查验签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口岸国际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 |
||||||||||||||||
| 454 | 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 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本) 第六十条 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 、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 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 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 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 |
||||||||||||||||
| 455 | 对超限运输货物车辆(包括擅自超限运输 可解体物品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3年本) 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路面治理联合执法。公 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治理超限超载监控网络,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超限 |
||||||||||||||||
| 456 | 进入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 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 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 |
||||||||||||||||
| 457 | 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 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本)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
||||||||||||||||
| 458 | 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部委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建设市 场中的违法行为。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应进 |
||||||||||||||||


蒙公网安备 15052302000124号